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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慈善总会章程(修订)

2020-08-17 14:45

来源:本站

灌云县慈善总会章程

(2020年7月3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灌云县慈善总会(英文名称:GuanYun Charity Feteration,缩写:GYCF)。

第二条  本会由热衷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困难群众,推进国内外、县内外合作,发展我县慈善事业,为构建和谐灌云、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灌云县民政局;本会接受灌云县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为:灌云县行政中心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慈善文化。倡导慈善义举,普及慈善理念、宣传慈善法规,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二)筹募善款。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建立、筹集和管理各项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贫、济困、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项目化慈善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四)赈灾救援。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五)公益援助。支持和推动教、科、文、卫、体、环保、生态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发展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推动县内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协作,加强同国内外、县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整合慈善资源,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为慈善事业服务的非营利实体机构和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八)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和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天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理事会或者50%以上会员代表提议。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表决,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并在慈善领域有一定贡献;

(三)团体会员单位的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负责人变动需调整理事代表的,由其书面通过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荣誉理事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六)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实行等额选举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一致。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到会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的,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本章程规定行使决策。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职,维护本团体和会员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为彰显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慈善事业,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荣誉会长(副会长)和荣誉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授予名誉、顾问、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其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捐赠5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代表)以及捐赠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可授予本会荣誉会长,或根据单位(代表)按个人意愿提名为副会长人选;捐赠3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代表)以及捐赠15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为本会荣誉副会长。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纠正意见直至依程序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

(四)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的收入;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等管理费用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3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灌云县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灌云县慈善总会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行政中心四楼410室

邮编:222200 邮箱:gyxcszh@126.com

苏ICP备202522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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