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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17:41
来源:本站
灌云县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2020年7月3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灌云县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根据《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灌云县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物资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三)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行政经费专项捐赠等;
(五)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的收入;
(六)会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物资的募集
(一)慈善资金、物资募集应坚持合法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社会公德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演、义卖、义赛、义展、义拍、互联网募捐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捐赠方式可采用一次性捐赠、协议认捐、定向、专项、冠名等多种捐赠方法。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可进行重点劝募;
(三)定向或专项捐赠的,经本会同意后,应向本会提交捐赠意向书,并由本会按有关规定实施;
(四)严格接受捐赠手续。捐赠的具体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的款、物由本会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捐赠款(物)发票或凭证,数额较大的一并颁发证书;
(五)对捐赠的大额物资,凡捐赠者有意愿的,本会与捐赠者协商后提出发放方案,举行公开发放仪式,并做好登记、发放、交接工作。对捐赠物资中需要变卖的,应与捐赠者协商后实施,变卖所得,除运输、通讯、宣传、劳务等费用支出外,作为捐赠收入存入总会帐户。
第四条 资金物资使用原则
(一)慈善资金物资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科学安排、项目运作、突出重点、精准救助进行实施,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受益人;
(三)县慈善总会基金母本由不定向和定向捐赠资金组成。根据《慈善法》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发【2016】189号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其支出后的余额部分按本会章程有关规定进入基金母本。本会换届时募集的资金直接可作为基金母本,只使用其增值部分。定向、专项、冠名的捐赠资金进入基金母本比例,由本会与捐赠方协商决定;
(四)坚持量入为出、均衡使用的原则,保证基金母本不断壮大保值增值。基金母本主要用于突发重大救助项目,使用基金母本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定向捐款按本会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实施,对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用途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本会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六)凡本会决定救助的慈善项目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受益人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五条 资金物资使用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助孤(寡)、助医、助学、助残、助困、扶老、赈灾等慈善救助;
(二)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公益支出;
(四)举办和资助本县内慈善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
(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存入银行获取利息、委托金融机构理财或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收益和其他合法途径增值收益,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六)按《慈善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第六条 资金物资使用审批程序
(一)慈善资金的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救助项目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由办公室按计划使用;
(二)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金,由会长按照预算计划审批签发,并安排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实施;
(三)发生突发性救助的,使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和分管救助工作副会长会商后报会长审批;使用额度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使用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定向或专项捐赠的资金按协议要求实施;
(四)对按计划实施的救助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镇街道民政办(慈善分会)初审后报县慈善总会办公室,本会办公室在核查基础上进行公示并上报审批实施。
第七条 慈善总会的管理费用经费的来源及支出
资金来源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和专项捐赠,以及根据民政部民发【2016】189号规定,按年度总支出13%以内的比例安排列支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支出应坚持节俭规范,每月初由办公室提出计划,经秘书长提交办公会同意后,由分管副会长审批。分管副会长、秘书长及经办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入账。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八条 资金物资的管理
(一)本会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捐赠款收支独立账户和正常工作经费账户;财务人员出纳与会计不得兼任。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办事,杜绝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
(二)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凡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要及时解交银行,现金不得超过库存限额,做到日清月结,月末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总分类账核对无误。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加强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用途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程序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建立分类登记管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四)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要保管好会计档案,严防损毁和散失;
(五)秘书长要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慈善款物的募集、使用情况;
(六)实行财务年度、换届及法人或财务人员变动审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各项财务信息报告。
(七)建立慈善救助档案。
第九条 监 督
(一)本会慈善资金物资的募集、使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二)本会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本会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界对慈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查询监督;
(四)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物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办法修改后,经2020年7月3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即日生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灌云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